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学院生存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资基础,是保证教学、科研、艺术创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和先行性工作,也是办好教学硬件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更好的保障教学、科研、艺术创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渝教财[2006]54号)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原有资产管理办法(川美[2004]108号、[2005]25、26号)和资产清查整改阶段的要求及新老校区教学发展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所属各分院、实验室、系(处、室)及学院统筹经费组建的临时机构。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入固界定
第五条 按照国家资产管理规定的表现形式分类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只适用于学院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教学仪器及实验室设备);
(三)一般设备(行政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和其他资产资料;
(六)其它资产(家具及没有包含在以上类别中的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入固的界定。
按照国家划拨、购买、修建、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的资产所得时段的实际原值(含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实际支出)或评估价值入固。
(一)专用设备单件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
(二)一般设备单件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
(三)家具设备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
(四)家具、设备单件价值达不到规定额度,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设备,能独立使用并需要加强管理的,亦可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变更、拆除、改造、损毁,应按国家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增、减)资产原值。而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修费均不增加其原值(《高等学校会计制度》[1998]105号中有不同的解释)。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院长分工负责下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即一、二级归口职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思想素质、现代管理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并保持岗位相对稳定和工作的延续性,对其资产管理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下称国资办),为学院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一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上级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实施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管理、配置更新信息资料库,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资料。
(二)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编制领用卡和各阶段资产增减变量统计报表。
(三)落实学院配置更新指令,严格执行购置、更新制度和采购程序,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采购信息资料管理,严格把好价格、质量关。
(四)督促、检查、指导二级管理部门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完成资产统计、调剂、清查等资产常规管理工作,确保一、二级管理账账、账物一致。
(五)审核资产报废数、质量、原因并签署意见。汇总、集中上报审批,准确、及时注销资产账目。
第十一条 各系(中心、处、室)设专人或行政人员兼职为本部门资产管理人,接受学院国资办的(业务)领导,履行二级管理职责。
(一)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二级资产管理账、卡,落实资产四定(定物、定标签、定人、定位)管理。
(二)管理账、物要清晰。及时申报办理本部门资产配置更新计划、入固、调剂、报废等账务手续,不拖不拉,确保手续完备。
(三)认真按照资产入固卡上的基础数据填写标签,准确、对号张贴,确保账、卡、标签与实物四相符。
(四)做好资产借用、清查、登记、维护和人员更换交接管理工作,按期自查账、物,及时与一级管理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差、缺清楚有据。
(五)严格执行报废申报、审批管理程序和物资回收交接管理制度,即确因损坏、过时、老化需要报废的资产,原则每期末倒数第四季度周办理一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与验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与验收,实行资产配置、更新计划申报管理。实行计划申报,科学配置,资源共享;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和严格采购、验收程序的管理原则。
(一)申报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个月末或年度经费预算时(根据教学发展需要而临时增加的除外)报年度配置计划表(基建立项由学院确定)。
(二)配置或更新计划申请报告,统一送国资办,由国资办复核并签注“原配置和库存及相关情况”后,教学部分送教务处进一步复核后(行政部分由国资办直接报)报送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三)规范“配置或更新计划申请报告”格式,报告应以表格式反映资产名称、数量、到位时间、经费额度、经费来源,申请、复核、审核、批准等各栏目。
(四)若系批量物资设备还需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课题研究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汇总报批。
(五)经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计划文件(急件批复),应同时发(送)申报部门和国资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资产采购。按照国家《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和监控管理原则,在政府同意委托采购的原则下,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市场零星采购为辅的方法实施。
(一)招(议)标采购
根据招标项目,由国资办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书,汇总市场信息和使用部门推荐情况,选择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三家以上供货商,报招标小组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
1、使用部门必须提供学院准购经费批文(已发批准的计划执行书范围内的除外)。
2、招标小组的组成。由院领导、后勤管理处、国资办、财务处、审计处、纪监处和使用部门组成招标小组。
3、招标的主持。招标由分管院长或分管院长委托招标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应根据招标内容,认真听取投标的方案介绍,综合招标小组成员的意见后确定中标单位和标的,并对其真实、公正性负责。
4、招标记录。招标记录是招、投标公平、公正与否的原始依据,原则由国资办或主持人指定相关人员记录。记录必须清楚反映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招标小组的评标意见和招标小组成员的签证。
(二)现场集体采购
根据配置资产急需或零星的特点,可以采取现场集体采购的方法实施采购。
1、使用部门必须提供学院准购的经费批文。
2、资产零星,市场价格乱而无序,不便于组合招标,又是教学急需的物资设备。
3、现场集体采购,原则由招标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进行,但不得少于三个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并作采购签证。
(三)零星采购
根据教学急需的零星物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总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由国资办直接采购或经国资办询价同意后,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1、使用部门必须提供学院准购经费批文。
2、所需物资设备经费批准金额必须是在一万元(不含一万元)以下的;
3、国资办必须进行市场询价比较,并签注询价情况说明,确保质量和价格合理。
(四) 国资办对每一项资产采购、国家拨付、接受捐赠等固定资产的有关依据(资料),必须以原件或复印件或备忘录的形式建档备查,以保证资产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资产购置合同及手续的完善。资产购置一经招标或确定采购方法后(零星采购或不需要合同的购置物除外),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川美[2005]112号)的规定完善资产购置合同及相关手续。
(一)合同的签定依据是招标记录、中标单位的投标相关资料和国家经济合同相关规定。
(二)合同经办单位,为了便于售后服务的衔接和管理,购置合同由使用部门经办,国资办或主持招标部门参与。
(三)合同章的管理。为了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拟定后,将合同、招标记录、合同形成审批表,按照资金审批或招标管理权限上报院领导审批和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四)。合同的生效时间及管理。只有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才有效,才能够确保招标方案的实施(采购)。
合同份数根据甲乙双方需要而定,但因管理和售后服务需要,使用单位、国资办、财务报帐或合同章管理人(或留存合同形成审批表)必须有原件存档。
第十五条 资产验收。
学院因购置、修建、国家拨付、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均应由使用部门向国资办申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验收并作出书面签证,以作为固定资产入固的必备依据。
(一)购置、修建、国家拨付、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安装调试到位,经过使用单位初验收合格即可申报验收。
(二)使用部门向国资办报送“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经审核同意并通知相关的职能部门实施验收。
(三)验收方法:在使用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详细介绍资产安装调试使用的情况后,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合同购置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等相关指标进行逐一核对。
(四)验收签证。经验收小组验收无误后,验收小组人员在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意见栏”里签证。若验收与合同要求不符,责成使用部门督促供货商或厂家,限时整改和提交整改说明经使用部门确认后,送验收小组作补签证或重新复验签证。
第五章 固定资产入固和入库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界定。按照资产购进或修建原值(包括运输、装卸、安装、保险等实际支出)或评估值分类入固,确保资产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虚增或只增不减的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严格固定资产入固程序。经办部门须及时提供原始资料办理入固手续,使其固定资产账目清楚,资产原值真实、准确。
(一)土地入固
1、经办部门向国资办提供国家划拨或购买土地批文、合同等产权相关资料。
2、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办理土地产权或资产评估。
3、完善入固手续。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分类,开据一式三联入固凭证,建账建卡,并向财务处传递入固或增减书面资料,健全财产账和财务会计账。
(二)房屋及构筑物的入固
1、基建或经办部门向国资办提供房屋及构筑物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2、财务处向国资办传递经过审计确认的房屋及构筑物决算书面资料。
3、国资办根据验收和决算资料开据一式三联入固凭证,办理资产入固手续,并向财务处传递入固或增减书面资料,完善财产账和财务会计账。
(三)物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入固
1、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供资产验收报告和证明经费来源的批文(资产管理分类需要)。
2、入固票据须有部门领导、经办人、部门资产管理人签证和相关资料齐全。若入固凭据不齐或数、质量等有疑问时,资产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入固。
3、开据一式三联入固凭证,建账建卡,并向财务处传递入固或增减书面资料,完善财产账和财务会计账。
(四)图书资料和文物陈列品
根据图书资料和文物陈列品的使用范围和储藏特点,实行一级总账并轨管理制。即图书资料和文物陈列品仍由图书馆和陈列馆按照一级管理规定办理入固、建账,实施二级管理措施,每季度末向国资办报送增减变化数量统计表,使国资办与财务会计账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使用权的管理,坚持资源共享、共用,充分发挥资产在教学、科研、艺术发展中使用效益的原则,由学院或分管领导统一调配。
(一)资产调剂使用须有学院统一调配文件或部门需要调剂使用的申请和批示(同时下发(送)使用部门和国资办)。
(二)使用部门按照文件及批示的资产数量,与调出物资设备的部门密切配合,完成实物调整和账务手续。
(三)使用部门和调出物资设备的部门共同持实物调整数据,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剂转帐,完善资产管理账、卡的交接转换手续。
第十九条 新购入库,是指新购置后不直接交付使用的物资设备或部门闲置的物资设备,由国资办接收入库做中转暂存,根据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一)仓库保管员凭资产采购凭据如实清点数、质量验收、入库。
(二)仓库保管员接收新的物资设备后,按照二级管理申报验收程序申报验收签证,履行入固、建账手续,单列库存物资设备管理科目。
第二十条 回收入库。是指已配置的物资设备陈旧、老化或不适应教学发展的需要,但还可以使用或未到报废期限或已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设备原物,由国资办回收入库。
(一)仓库保管员凭二级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签字)申请的闲置物资设备或申请报废已经批准的报告及明细表,据实收货。如有拆卸、短缺时,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否则拒绝收货并追究责任。
(二)国资办将收回的物资设备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维修、组装再利用和残值变卖的方法分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库存的物资设备的管理。坚持统一调剂、统一调拨使用和废旧物资集中处理的原则。严格出库、入库管理制度,
(一)仓库保管员对入库的新、旧物资设备,必须按照账、卡、物及分类管理,实施规范堆码,账、卡、标签和实物相符,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确保安全储存和仓库的整洁有序。
(二)严格物资设备出库管理,仓库保管员须凭国资办的调拨、凭证发货,同时办理一、二级资产账、卡移交手续。
(三)凡入库的报废物资设备,必须凭国资办的处理报告批复和残值收款凭据发货,严禁擅自处理。
第六章 资产配置经费的申报和批准权限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物资设备的经费来源由学院根据年度教学发展计划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置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财经领导小组和《
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川美[2004]56号)执行。
因教学、办公临时需要的急件,由部门以书面形式按照学院经济管理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账与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帐与核算,是保障学院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原值准确的又一关键环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
(一)财务须凭资产管理部门的入固凭证方能报账,并按照财产账与财务会计科目协同录入固定资产账。
(二)基建项目凭验收和经审计认同的工程决算书及立项批文办理入固后,财务方能结清余款,并建立资产会计账。
(三)无偿调入和接受赠物资设备,按原价(不能查明的按市场价估价)入帐,盘盈按完全重值价值的相关规定记帐。
(四)报废、变卖、调出物资设备,区别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帐面原值注销或调增(减)账务。
(五)其它固定资产(家具、装具等)的管理,未经国资办入固入账的,财务一律不办理经费报销。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级行政一把手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资产运作、使用效率和安全完整负责。
(一)将分管范围的资产配置、调剂、使用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对资产的安全、使用、更新、管理状况的督促检查。
(二)指定专人分管或行政人员兼职管理,并在工作时间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三)在年度考核、岗位变动和述职中,要有分管资产工作的内容,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之一。
第二十六条 国资办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资产购置、使用、报废、更新实行全程管理。
(一)根据学院资产配置原则和现有资产配置情况,收集、统计、复核各部门资产配置、报废、更新计划,编制相关统计报表,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国资办设一级入库专管岗位。严格审核资产入固凭据,对全院资产的验收、入固、数据录入、建帐、制卡、领用签证管理负责。
(三)国资办设一级出库专管岗位。对二级部门的资产领用、帐、卡、标签、报废、更新和资产使用行使督促、检查管理权。定期抽查账、物相符情况,经常指导二级管理人员完成资产报废、更新等账、表的统计编制工作。
(四)国资办设仓库(兼职)保管岗位,完成全院备用、中转、调剂或回收物资设备的储存管理和发放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和三清(规格、数量、质量)、两齐(库容整齐、堆码整齐)安全储存。
(五)国资办设专(兼职)采购岗位,负责对全院物资设备的配置更新的计划汇总,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库,及时、准确提供采购相关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采购的价格、数量、质量负责。
(六)国资办设房屋专管岗位,完成全院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资料收集、录入建档;完善产权及管理;教职工住宅的调配和相关的统计报表,做到产权清晰,面积准确。
(七)定期组织自查、清查和对账。即每期末各二级使用部门进行一次自查;年末(11月的第一周)为全院清查时间。保持账、账、账、物相符,准确编制年度资产报表以及向学院其他报表统计提供准确数据。
(八)文物陈列品的储存保管。文物陈列品应使用专用室、柜、架,统一的文物账、卡和标签,按照类别、时间顺序规范、安全存放。
第二十七条 各系(中心、处、室)设二级管理岗位。二级管理岗位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国资办领导,履行物资设备配置、更新、使用管理工作,对物资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一)及时统计和申报部门教学所需的物资设备的数量、使用和质量情况,向职能部门反馈相关意见和要求,及时处置资产管理相关事宜。
(二)新购或配置的物资设备到位一周内(需试运行的设备除外)必须申报验收,办理入固手续和完成帐务录入工作。做好帐、卡、标签和实物管理,保证帐、卡、物和标签相符。
(三)及时与一级管理核对帐务,接受一级管理的账、物抽查,每期末向一级出库管理岗位人员报送账、物自查情况及统计说明。
(四)根据物资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办理调剂、报废账务转账、注销手续,以确保所管物资设备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便携式教学设备的借用管理。学院配置有大量的便携式教学设备用于教师教学、创作和科研使用,二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管理,确保教学设备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
(一)管理原则。按照系、中心为单位集中管理,但却因教学、创作和科研需要长期借用的,经系(中心)领导同意,设备原值五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借用。
(二)二级管理人员建立借用登记簿,并与借用人签定“因公携带设备使用保管合同书”,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借用时间。因公携带设备个人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特殊情况除外)。但二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并将是否完好及清查时间等做好备忘录。若因二级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执行制度不力造成设备损失,将追究管理责任。
(四)使用人管理责任。因公携带设备使用人,从借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就具有设备因公使用权和保证设备完整安全的管理义务,并对其负责。若发生非自然损坏、丢失、被盗事故时,都必须按照设备原值(无论购买年限长短均不折旧)予以赔偿(除不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除外)。
第二十九条 资产报废管理。凡资产超过使用期或损坏或因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时,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审批表(并附资产清单),经国资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签证,按照资产管理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条 凡批准报废或待报废的资产,未经职能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拼装。报废后的资产原物交国资库统一处理,严禁拆、卸或擅自组装。
第三十一条 严格资产交接管理手续。部门领导、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的变更,教职工调离或退休时,都要严格办理资产使用交接手续,防止资产差损和流失。
(一)各部门的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须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办确认备案,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二)凡涉及资产管理的各岗位领导和人员调整、调离、退休时,学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国资办,以利于及时督促二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回收或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资产账务管理,严格调账手续。凡因录入建账发生的漏录、重复或笔误造成非人为的数量和金额误差,并核对票据和实物均属实的,由一级管理人员理处明细和漏录、重复或笔误的情况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和与相关部门协调后,凭此进行账务调减。在编制统计报表中同时说明(在报表前发现并纠正的不列入)其增减额度和原因。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强化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必须严格资产管理责任,做到奖惩分明,杜绝学院资产人为流失。
(一)奖励。对资产管理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1、全年资产管理账、物相符,没有发生人为损坏、丢失、被盗事故,卡片、标签无差缺的部门,追加20%的年度设备经费,并优先安排设备配置和更新。
2、全年资产管理账、物相符,没有发生人为损坏、丢失、被盗事故,卡片、标签无差缺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有优先评优的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二)处罚和赔偿 对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处罚和赔偿
1、因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资产账、物不符,交接不清等形成非人为损坏、丢失、被盗等事故的部门和管理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损失严重(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取消当年工资晋级资格。
2、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单件设备800元、家具累计500元以下的,根据物资设备新旧程度、丢失、损坏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物资设备原值的10—100%的赔偿。
3、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单件设备800元、家具累计500元以上的,根据物资设备新旧程度、丢、损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物资设备原值和修理费的20—100%的赔偿。
4、因公借用便携式教学设备造成丢失、被盗的,处以设备原值(不折旧)50—100%的赔款。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外出丢失、被盗者,加倍赔偿。
5、属于非人为损坏,可以修复又不影响继续使用的,应按其损坏程度酌计赔偿损失。
6、属于部门责任的由部门赔偿。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事故,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摊赔偿。
第三十四条 资产损失的查处程序,由国资办、使用单位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共同核实,按照相关规定签署“资产损失核实赔偿意见表”,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财务处凭据“资产损失核实赔偿意见表和相关的鉴定材料”注销财产账和执行扣款。
赔偿款一律从部门基金和个人工资中扣出。该款列入资产维修资金使用。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监督制度,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责任制为基础,以严格购置程序、定期清查,实施内审、核资和及时完善管理机制的强化措施,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