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因素,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依据《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计量依据,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分设置
第四条 四年制本科总学分为162学分,五年制为202学分。其中,非理论类专业实践类学分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理论类专业实践类学分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所有专业实践类学分中含2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五条 学分制课程包括以下三类:
(一)通识教育课程
四年制本科(不含美术学理论类)、五年制本科通识教育课程均为51学分,分别约占总学分的31%、25%。其中,通识教育必修课为40学分,通识教育限选课为11学分。
四年制美术学理论类本科通识教育课程为43学分,约占总学分的27%,其中,通识教育必修课34学分,通识教育限选课9学分。
(二)专业教育课程
四年制本科(不含美术学理论类)专业教育课程为99学分,约占总学分的61%;五年制本科专业教育课程为139学分,约占总学分的69%。
四年制美术学理论类本科专业教育课程为107学分,约占总学分的67%。
(三)全校通选课程
全校通选课程为10学分。
第六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授课内容丰富、作业难度较大的课程,分值较高;辅导时间较多、作业难度一般的课程,分值较低。
(一)通识教育课程(体育课除外)每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体育课每32学时对应1学分;
(三)专业理论课每12-16学时对应1个学分;
(四)专业课每16-24学时对应1个学分;
(五)外出写生40学时/周对应1学分,外出考察30学时/周对应1学分,专业实习原则上15学时/周对应1学分;
(六)非理论专业毕业创作/设计12学分(其中创作综述/设计报告2学分)。理论专业毕业论文12学分(有策划方案的,毕业论文10学分、策划方案2学分)。
第七条 各门课程的学分设置由教研室提出,经所在教学单位审定后在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固化。
第八条 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级各类展览竞赛、科研学术活动、创新创业训练、技能认证、课外实践等活动获得符合规定的成果,经学校审定批准后认定为创新创业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超过2个学分的,可以转换替代全校通选课程学分,转换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十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全校通选课考核不合格,无需补考或重修,另选其他通选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后获得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安排与修读
(一)通识教育课程
相关教学单位根据通识教育课程教学计划进行排课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每学期制订通识教育课表,学生按照通识教育课表进行修读。
(二)专业教育课程
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排课并制订每学期专业课表,学生按照专业课表进行修读。
(三)全校通选课程
学校、各教学单位开设通选课程,教务处在此基础上编制全校通选课程选课目录,选课年级学生通过教务系统选课并按照选课情况进行修读。
第十二条 经申请批准后,学生可自修或免修部分课程,具体按《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具体类别、认定方式和记载的具体规定见《四
川美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校际交换或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教务处备案的其他交流项目所修学分,学校予以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具体规定见《
本科学生校外交流项目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 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为评定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根据学生获得的课程学分和课程考核成绩,采取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衡量学习质量的差异,具体方法如下:
(一)课程考核成绩折合绩点
考试成绩90~100分,折合4.0~5.0绩点;
考试成绩80~89分,折合3.0~3.9绩点;
考试成绩70~79分,折合2.0~2.9绩点;
考试成绩60~69分,折合1.0~1.9绩点;
考查成绩优秀,折合4.0绩点;
考查成绩良好,折合3.0绩点;
考查成绩合格,折合2.0绩点;
考试成绩59分以下、考查成绩不合格,为0绩点。
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而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的课程,考试成绩如实记载,但不计算绩点,即0绩点。
经学校认定后的创新创业学分,以课程名称“创新创业实践课”、课程性质“必修课”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分按认定结果计,成绩记载为“优秀”,不计入学分绩点;由创新创业学分转换为全校通选课程学分的,以课程名称“创新创业拓展课”、课程性质“通选课”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分按转换结果计,成绩记载为“优秀”,计入学分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是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基础,以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在一定阶段学习质量的差异。
1.课程学分绩点等于课程考核成绩折合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2.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在一定阶段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获得的学分之和,即:
第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时,各院系应通过教务系统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并记载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学分、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将作为评定奖学金及其它有关学生学习成绩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专项培养
第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强化专业能力、拓展知识结构、实现个性发展,学校面向本科学生设置拔尖人才实验班、个性化特色工作室、辅修制等个性化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拔尖人才实验班根据培养要求增设专业精深化课程、跨学科课程及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增设学分为20学分,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课程教学安排和修读要求。学生完成相应学习方案后,可获得拔尖人才实验班学习证书。具体规定见《
本科拔尖人才实验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个性化培养特色工作室学生成员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性化学习方案,由工作室导师提出课程教学安排和修读要求。学生完成相应学习方案后,可获得个性化培养特色工作室学习证书。具体规定见《
个性化培养特色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学生辅修获得规定的28个课程学分,同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了主修专业的学业,可获得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具体规定见《
本科辅修制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执行,原《
学分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