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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20   作者: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把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作为学生全面教育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教育为主,强化服务,依法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本科学生的管理,研究生参照执行。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作息制度

第四条 学校对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作息时间规定如下。

项目

作息时间

起床

7:00

早操(大一学生)

7:30-7:50

早餐

7:50-8:15

第一节课

8:30—9:15

第二节课

9:15—10:00

课间休息20分钟

第三节课

10:20—11:05

第四节课

11:05—11:50

午餐、休息

12:00—13:50

第五节课

14:00—14:45

第六节课

14:45-—15:30

课间休息20分钟

第七节课

15:50—16:35

第八节课

16:35—17:20

晚餐、休息

17:30—18:50

第九节课

19:00—19:45

第十节课

19:45—20:30

第十一节课

20: 30—21:15

就寝

23:00

第五条 学生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实践育人、个性化发展活动原则上不影响正常教学,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各院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确保每名学生知晓并要求其自觉遵守。

第三章 学生课内外学习行为督查制度

第七条 切实加强学生课堂(含实验室、实习实训场地等,下同)行为管理。授课单位是课堂教学组织和学生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鼓励和引导教学责任单位和教师通过丰富课堂内容、改革授课和考核方式等措施,增强课堂吸引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学生所在院系及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课堂行为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学校把学生出勤、参与课堂活动和学业成绩等情况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等考核的核心内容,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评先推优、授予荣誉称号等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院系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统筹管理,尤其是对重大活动要按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报批,对常规性活动要实行备案确认。对学生团体,学校按相关规定,实行分类规范管理,确保学生团体活动充满活力、依法依规和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职能部门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处、研究生处统筹管理,具体按《 本科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办法》执行。各院系勤工助学费由学校按比例下拨,按《 本科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健全完善文明交往、学术诚信和网络信息安全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和学生团体等学生自律组织在督查学生课内外学习行为中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到修身立德、正心慎独和健康成才。

第四章 未按时归寝情况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关门后,晚归学生必须到宿舍管理员处如实登记身份信息后方可入内。

第十五条 各院系对学生宿舍不归学生每月一次进行抽查。学校正常安排或允许学生不按时归寝(含不归)的情况,必须事前报告,由院系审核备案。对未经备案确认和擅自不按时归寝的,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员将晚归、不归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定期上报基建后勤处。基建后勤处将全校学生晚归不归情况汇总后通报各院系、学生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视情况报告相关校领导,并在学工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无故未归学生联系寻找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制度。

第五章 学生请销假和假期结束学生返校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销假按照 学生请假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集体放假(含双休),要建立假期结束学生返校情况报告制度。凡属学校或院(系、班)集体放假,应明确规定放假的起止时间。放假结束后第一天,由各院系汇总情况,报学生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研究生处汇总相关情况并视情况报告相关校领导。

第六章 领导干部到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巡查和定期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领导和教学、学工、研工、保卫、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院系党政领导、辅导员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食堂和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以及实践育人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定期巡查制度。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巡查3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条 巡查结束后,牵头职能部门及时汇总整理上述领导干部和辅导员的巡查情况,并报相关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七章 问题隐患及时排查和定期集中排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问题、就业困难、身体异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学生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因素,以及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室、实验实训室(场)等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由相关校领导牵头,每学期进行两次集中排查,并于排查结束后及时召开集中排查专项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集中排查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校领导召集主持,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基建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院系或管理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等参会,集中排查研判。每次集中排查会议结束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相关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阅示。相关校领导应按职能职责和相关要求,督促相关单位(部门)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及时消除或妥善处置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

第八章 建立学生工作月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月定期召开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学工联席会议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召集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各院系党总支书记、辅导员,以及学生处、研究生处、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基建后勤处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学工、研工、宣传、教务、安保、后勤等相关工作,会议应总结通报上月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会商解决措施,安排部署本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及相关机构应在学校学生工作联席会议之后及时组织本院系的学生工作联席会议,传达学校会议精神,部署安排学生工作。

第九章 规范走读和租房住宿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应完善相关手续。需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提出书面报告,并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学生本人应对报告内容和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学校受理其报告的老师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走读或租房住宿的条件、自我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或提醒,并形成书面告知书,要求学生阅读知晓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走读应按照《 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办理。各院系在接收学生走读或租房住宿申请表时,应发放学校走读(外宿)安全责任书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同时,应当面进行教育引导并提出相关要求或提醒;对还需学生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对学生提供的材料,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核实。在充分沟通和核实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在学生的申请表上简述告知、教育和核实等相关情况,并署名和标注日期。

第三十条 各院系建立走读和租房住宿学生管理档案,建立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制度和与家长或监护人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并告知学生,严禁将学校安排的宿舍或床位出租。

第十章 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健全完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校园内和校园网、官方微信、微博等媒体上醒目位置,公开学校总值班和保卫部门值班电话,提醒全校师生知晓。

第三十三条 学校引导和鼓励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情况第一发现人,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述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情况信息后,必须按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立即稳妥处置;应向市教委等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报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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