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证件,在通知书规定报到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超过10 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入学前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短期内可康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 年。
(二)有创业需求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 至2 年。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所在院系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堂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但学习又确有困难时,学生可以向所在院系和学校提出降级申请,并在得到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降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选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课程或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校际交换或经学校备案的其他(含院系)交流项目所修的课程学分,学校可予以认定和转换。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归入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考核的成绩如实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在成绩记载的备注栏中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补考、重修等字样。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如实记录,并装入其个人档案。学生离校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向学校提交申请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凡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多次旷课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和专业方向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
(一)经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确认,转专业(专业方向)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的;
(二)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诊断,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专业方向)学习的;
(三)经学校调查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的其他问题,不转专业(专业方向)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将同意转学学生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跨省(市)转学的,学校将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委,由重庆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其他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学校审核转学学生相关条件及证明材料,经专业考核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拟同意转学的,在校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学生需转户口关系的,由重庆市教委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由其他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办理完转学相关手续后3 个月内,学校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委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降级)内完成学业: 四年制本科的学习年限为3 至8 年;五年制本科的学习年限为4 至9 年;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 至5 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 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应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时间内持休学证(保留学籍证)和复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者,学校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也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办理休学而逾期两周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出具退学决定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进行学籍预警。学籍预警后维持退学处理意见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应将退学决定的书面材料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 日内,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后,应在10 日内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重修原不合格课程,修满课程学分并符合毕业其他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或学习证明(学满一学期未满一年)。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年按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了本专业的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并获得规定课程学分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相应的证书,但可向学校申请办理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影响期为6 到12 个月,原则上警告为6 个月、严重警告为8 个月、记过为10 个月、留校察看为12 个月。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限的,学校根据特殊情况酌情设置。学生处分影响期限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述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学校改正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改正;应当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规定等制度。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及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
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