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坚持依法、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及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是申诉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违纪、违规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三)对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对学校有关部门所作涉及学校、教职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处理决定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诉人资格;
(二)超出申诉范围或者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在接到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项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交申诉书,并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院系、专业、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申诉人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且阐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申诉人直系亲属;
(二)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
学生申请回避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认真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诉意见,公正客观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适用依据正确,直接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的复查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院系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30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