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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7   作者: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 (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施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及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写生、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及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分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内无再次违纪的被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交所在院系受理,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改过表现的;

(二)主动、积极、如实提供情况和揭发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最高处分等级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明令禁止并经学校反复宣传不能违反的行为的;

(二)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或者蓄意隐瞒事实、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四)因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的;

(五)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七)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和情节严重可给予最高处分等级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期以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或认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最长有效追溯期与对应处分的影响期一致。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公安机关确认偷窃未遂的,分拿赃物、窝藏赃物、出谋划策或提供情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凡结伙偷窃的,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直接参与斗殴,但挑起事端或组织策划,促使事态扩大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直接参与斗殴,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

(四)有意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有害信息的;

(二)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恶意攻击和控制代码等破坏程序的;

(五)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等危害校园网信息安全活动的;

(六)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侵犯其他用户或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的;

(七)主动参与非法经商、非法传销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二)破坏消防器材、电源线路等公共设施、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形成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四)隐匿、毁弃、私拆或冒领他人邮件、汇款的;

(五)故意撕毁、涂改学校通知、通告及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或用于申请学位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展示的创作、设计作品按《 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被认定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邀约、组织、到没有安全保障的江、河、湖、海、池塘游泳,造成他人溺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不得参与邪教,不得参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不得在校园内组织、从事、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禁止校园内带有宗教色彩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情节轻微的,由学校对其警示谈话、教育引导,并责令改正;对情节或后果严重以及屡教不改的,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按照《 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40-5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处,研究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调查取证。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根据情况,学习纪律方面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学生处、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违法及治安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保卫处、各院系负责,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协助。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笔录人要写出文字说明。

(三)处分报批。调查取证和听取陈述或申辩结束后,由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授权主管校领导召开专门会议审批,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

(五)送达处分决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所在院系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院系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30日后视为送达。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七)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考察期间再次违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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