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活动,对培育和形成优良学风校风,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健康成才,体现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此项活动在新形势下的积极作用,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通报普通高等教育优秀大学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
关于开展大学生“争先创优”活动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
优秀大学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评选范围和对象为具有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正式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
原则上控制在全校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科均无重修;在校期间,获得一次及以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如出现考试不合格,优秀毕业生称号将予以取消。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学术科技等活动,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且身心健康。
4.在科研创作、自主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以及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2.科研创作能力显著,学习成绩优异。读研期间所有课程无不合格记录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在校期间,获得一次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如出现未达到毕业或授位条件的情况,优秀毕业生称号将予以取消。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本人应如实填写《
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表》《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推荐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未按时递交申请材料的不列入评审对象。
(二)院系初评。院系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名单。优秀大学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及材料分别上报学生处、研究生处。
(三)学校审核公示。学生处、研究生处对院系上报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材料进行复审,审定通过后的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各院系在评选、推荐工作中,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全面评价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的学生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坚决杜绝评选、推荐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强化帮扶。对候选人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帮扶,帮助其优质就业、成功创业,使其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加强宣传。各院系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毕业生中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其对学风校风的促进作用和对在校大学生的示范引导作用。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0日起实施,原《
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