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
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关证件,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超过10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入学前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短期内可康复的,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有创业需求的,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的,或是接到保留入学资格
通知后5日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提交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复查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是否真实有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复查;
(二)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由学生处、学生所在院系组织复查;
(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由学校卫生所、学生处组织复查;
(四)艺术类录取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组织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开学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贷款或资助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
(二)本人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由注册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注明注册时间并加盖注册章,同时进行注册登记。
经过注册的学生,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享有《
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暂缓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可暂缓注册。因事假办理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周;因病假办理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周。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立即到所在院系补办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补足剩余部分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经批准可暂缓注册。因缓缴学费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周,期间学生可以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降级时间),四年制本科的学习年限为3至8年,五年制本科的学习年限为4至9年。
第九条 学分要求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四年制本科总学分为162学分,五年制本科为202学分,具体规定见《
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考核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成绩按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载。各类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按《
本科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考核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由学生所在院系按照《
学生管理规定》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体育考核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堂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因某种生理缺陷或疾病不能正常进行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应填写《
学生减免体育课运动量申请表》向公共课教学部申请,批准后由体育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适应的体育锻炼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
学校每年举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本科学生应达到国家所规定的要求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具体规定见《
本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取消考核资格
学生所修课程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应重修该课程。
(一)缺课(包括病、事假)达到课程学时的二分之一的;
(二)任课教师随机抽查3次(含三次)以上未到课的,或是旷课达到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第十五条 缓考
学生因疾病或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出示相应证明并填写申请表,经开课单位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下一学期开学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第十六条 缺考
未办理缓考手续且未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作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实行随堂考核的课程,学生未按时完成考核作业的视为“缺考”,抄袭作业的视为“作弊”,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七条 补考与重修
学生课程(包括公共文化课程和专业课程)考核后成绩不合格的,应参加补考。学生课程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应参加在校期间的课程重修。学生课程重修后成绩仍不合格的,结业离校后可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返校办理手续,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学生国防及安全教育、专业实践课程(包括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外出考察、专业实习等)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只能跟班重修。学生全校通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无需补考和重修,应另选其他通选课程学习并考核。
同一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补考,一次重修的机会。如学生无故不参加补考或报名重修后不参加考核,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补考和重修的具体时间安排、组织方式、成绩记载等规定按《
本科学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自修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因辅修或其他学习计划而部分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自修某门课程。获准自修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作业,按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学生申请自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写出审查意见,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和学生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思想政治理论、国防及安全教育、体育、外出写生、外出考察、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创作)和毕业论文等课程不能申请自修。
第十九条 免修
以下情形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课程:
(一)专业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地掌握了某门专业课程的知识,可申请免修该课程;
(二)转学学生在转入前已修读同层次相近课程并考核成绩优良的,可在转入我校后申请免修;
(三)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的,可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
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按“85”分计(转学学生按已修读课程分数记载)。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或相关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由任课教师写出审查意见,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和学生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思想政治理论、国防及安全教育、体育、外出写生、外出考察、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创作)和毕业论文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补修
经学校批准学籍异动(包括复学、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如出现因人才培养方案不同导致学分不足的情况,应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通过补修核心课程方式补足学分。补修课程时间与学习计划发生冲突时,可申请自修。
第二十一条 学籍预警
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由所在院系给予其学籍预警,具体按《
本科学生学籍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降级
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学习确有困难时,可以提出降级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降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学生降级之后应重新学习该年级的课程,原年级取得的成绩作废。
第二十三条 辅修
符合条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具体按《
本科辅修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外交流项目课程学分认定
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校际交换或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教务处备案的其他(含院系)交流项目所修课程,学校予以认定和学分转换,具体按《
本科学生校外交流项目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
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成绩记载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成绩。学生考核成绩如实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在成绩记载的备注栏中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补考、重修、自修、免修、缺考、违纪、作弊、取消考核资格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与作弊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
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重新入学学分认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离校时由学校出具成绩证明,如实记录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成绩证明上同时注明其离校时间和原因,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离校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请假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的,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具体规定按《
本科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凡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多次旷课的学生,按《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诚信管理
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按《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
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专业方向)
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的专业(专业方向)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
(一)经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确认,转专业(专业方向)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
(二)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诊断,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专业方向)学习,但符合在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学习的健康条件;
(三)经学校调查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的其他问题,不转专业(专业方向)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学生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具体规定按《
本科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当年未参加我校招生艺术水平考试或艺术水平考试不合格的;
(六)转出学校既非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也非“985工程”院校;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转学(转出)程序
我校学生申请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拟同意转学的,并经校内公示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将同意转学学生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跨省(市)转学的,教务处将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务处收到转入学校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转学(转入)程序
其他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教务处审核转学学生相关条件及证明材料,经专业考核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拟同意转学的,在校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对不同意转学的,由学校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知学生。
学生办理完转学相关手续后3个月内,教务处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委备案。学生需转户口关系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转学材料
转学学生应在学校学年下学期开学前提出转学申请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一)患病学生应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学校盖章确认);特殊困难学生应提供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
(二)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学籍注册信息页、含转学学期成绩的学习成绩单、由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生源地录取最低分证明和转出、转入学校公示文件。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限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而休学的最长期限为3年。
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休学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需要进行创业的;
2.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
3.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
4.由于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1.暂缓注册期满后仍未完清注册手续的;
2.因病、事假一学期累计达6周的;
3.自费出国留学的;
4.参加学校批准的校外交流学习项目,学习期满需继续学习的;
5.由于身心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 保留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应办理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管理
(一)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应递交申请表并附有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后离校;
(二)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复学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再次提交休学申请后报教务处,但无需重复办理离校手续。
(三)学期中途办理休学的学生,该学期已修课程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复学后可申请免修。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者,学校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复学程序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休学证(保留学籍证)和复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到教务处申请复学,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安排学生在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应按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缴费。如复学年级无原专业,应转入指定相近专业学习。
(二)办理复学手续时,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书和校医务室签署的审核意见;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应同时提交创业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因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同时提交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因参加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同时提交学习期间成绩证明材料。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退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也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办理休学而逾期两周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自动退学
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退学程序
(一)学生所在院系向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下达《
本科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退学预警)》。
(二)学生在接到预警通知书5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辩,学生所在院系应根据学生的申辩进行调查核实。维持退学处理意见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将书面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学生的申辩材料或未申辩的说明一并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接到学生所在院系的处理意见和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无误,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
(四)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应将退学决定的书面材料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程序按《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五)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后,应在10日内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生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成绩、创新创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德、智、体等方面符合培养质量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位
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创作)并符合毕业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提前安排毕业论文写作及答辩、毕业设计(创作)及审核。
第四十七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课程未全部合格或未达到毕业其他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并离校,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重修原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其他条件的,可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肄业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或学习证明(学满一学期未满一年)。
第四十九条 证书领取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证书填写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信息更改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具体按《
本科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电子注册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年按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具体按《
本科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了本专业的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并获得规定课程学分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
第五十四条 证书撤销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证书补办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相应的证书,但可向学校教务处或学位办申请办理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五十七条 负责部门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执行时间
本规定经2017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17年9月1日执行,原《
研究生、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