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完善学生学习管理的过程,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长三方结合教育的功能,督促在校学生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现结合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三方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二章 学籍预警对象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籍预警按照对象不同分为:重修预警、毕业预警、换证预警、退学预警等类型。
第五条 重修预警对象:课程补考不合格应重修的。
预警的主要内容为:该生在校期间该课程还有一次重修机会,若重修不合格,将影响该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 毕业预警对象:
(一)至毕业前一年全校通选课修读学分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四年级上期结束时,体质测试成绩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它情况导致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预警的主要内容为:该生到目前为止仍未达到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若不及时补救,将影响该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条 换证预警对象:毕业离校时仍未修满课程学分或未达到毕业其他条件,按结业处理的。
预警的主要内容为:该生到目前为止仍未达到取得毕业证书的条件,若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退学预警对象:达到《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退学条件的:
(一)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也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办理休学而逾期两周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预警的主要内容为:该生达到了学校规定的退学条件,若不及时补救,将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预警工作安排
第九条 学籍预警工作主要由各院系具体负责。院系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根据学籍预警管理办法,建立学生学籍预警档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被预警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条 各院系要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工作,通过与学生沟通,帮助其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信心,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一条 学籍预警工作流程
(一)清理预警学生名单
1.各院系教学秘书负责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并将达到预警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时送交学生辅导员。
(1)每学期开学第三周以内清理:未按时复学的学生名单。
(2)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六周以内清理: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名单、毕业年级全校通选课未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名单。
(3)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六周以内清理: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名单、毕业年级体质测试平均成绩未达标的学生名单。
(4)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六至第十八周内清理:未修满课程学分或未达到毕业其他条件的结业生名单。
2.各院系学生辅导员负责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
(1)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未到校报到的学生名单、到校后既未完清注册手续又未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名单。
(2)每学期开学第十周:暂缓期满后既未完清注册手续又未办理休学的学生名单。
(3)在日常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现学生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三至第六款情况的,应及时调查确认并向教务处书面汇报,同时进入预警程序。
(二)下达预警通知书
1.对进入学籍预警(非退学预警)范围的学生,学生辅导员在收到预警名单两周内下达一式三份的《
本科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以下简称《预警通知书》),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将一份《预警通知书》及《
本科学生学籍预警家长通知书》(以下简称《家长通知书》)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学生家长。其余两份《预警通知书》,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由院系保留并与反馈的《家长通知书》回执一并存档,辅导员应及时填写《
本科生学籍预警情况统计表》备查。
2.对进入退学预警范围的学生,学生辅导员在收到或清理出预警名单两周内将《
本科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退学预警)》和《家长通知书》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具体流程按《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学生处负责检查各院系开展学籍预警的工作情况,并将学籍预警工作状况和工作成效作为院系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办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